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20日扣押物公告招領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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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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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99年度保管字第355號等案件扣押物,詳如公告招領清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 冊列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 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提出聲請;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章後再至贓物庫領取(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 逾期無人聲請發還,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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