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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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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幕主持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8
  • 資料點閱次數:1363

犯罪被害保護議題研討會
開幕主持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黃玉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黃玉垣

  長期以來犯罪被害人的心聲與困境,在傳統法律制度下,因缺乏系統化、制度化的設計,保護措施不足,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與周全的照顧,致衍生社會問題層出不窮。我國政府為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因而制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實施至今已近 20 年,「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也從 88 年成立至今,所屬各分會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各項保護業務,並在法務部及衛福部的指導監督、機關團體的支持、保護志工及各分會同仁的努力之下,使各項保護業務能順利推動,從過去推動了法律協助的「一路相伴法律協助計畫」、心理輔導的「諮商輔導方案」、職業訓練的「安薪專案」、被害人子女就學的「資助受保護人就學要點」等專案計畫,近年來隨機殺人案件增加,為加強犯保與警察機關合作網絡,訂定「法務部督導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與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處理作業程序計畫」,於縣市各分局設置「犯罪被害保護官」與當地分會保持密切聯繫,對於殺人案件立即通報當地分會,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屬即時有感的服務。

  彰化縣有「臺灣米倉」之稱,為農業縣市,民情較為純樸,多數受保護人於案件發生後,因不諳法律程序,除喪失自身應有權益外,對於刑事訴訟的陌生不熟悉,易使其怨懟國家司法,對國家司法體系感到失望,故為維護受保護人之權益,本分會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緊密合作,一同推動本會「一路相伴- 法律協助」計畫,協助本分會進行審查,並於社會重大囑目案件初訪時,即時性提供法律諮詢協助,以緩和受保護人情緒;另於初次會談時,除專任人員提供簡易法律諮詢外,亦提供「彰化縣法律諮詢服務表」,運用在地法律諮詢據點,減緩路程奔波疲累。若受保護人因地處偏鄉地帶或不便至鄰近法律諮詢據點詢問,本分會亦推行「宅配律師到府法律諮詢」服務,使受保護人不必踏出大門,即可擁有專業之法律協助。

  案例說明: 106 年10 月18 日晚間八時許,彰化縣大城鄉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因財務糾紛,致犯罪嫌疑人心生不滿,夥同另二名男子同赴被害人居住處質問,雙方發生衝突,犯罪嫌疑人持鐵椅重擊被害人頭部,導致被害人傷重送醫不治。案發後,芳苑分局保護官依據「刑事案件處理作業程序計畫」通報本分會,隨後主任委員劉成枝偕同秘書葉又甄與彰化法扶執行秘書張維真,一同至彰化殯儀館慰問被害人家屬,並向其說明本分會服務宗旨與暸解被害家屬需求,另亦請彰化法扶執行秘書當場提供法律諮詢,減緩被害人家屬於訴訟程序上之焦慮不安,該案後續提供偵查中告訴代理及保全程序。

  呈上所述,案件發生後,隨即而來令受保護人最為焦慮的,即為後續法律訴訟程序之進行,為保障受保護人之法律權益及提供法律協助,推動「一路相伴法律協助計畫」,盡本會資源提供其於現行訴訟制度上之相關服務,不致因缺乏保障而喪失權益,惟受保護人於現今刑事訴訟法規定內,並非訴訟主體,刑事訴訟法中對於被告之權利保障多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分會同仁及志工在與其會談過程中,常聽到:「法律都是在保護加害人啦」、「我們家屬都沒什麼機會講話」......即使有檢察官蒞庭或委任律師, 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於訴訟參與程度上仍顯然低於加害人,而如何提升訴訟參與程度,將由此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院長蔡名曜主講的「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實踐與展望」議題上來探討,希籍由本次研討會上提出的相關建言,提升被害人及其家屬訴訟參與程度、增進社會大眾對司法之信任,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

  而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於傳統刑事司法制度中,不僅訴訟參與地位薄弱、缺乏發聲的管道,對於其內心感受亦無進行修復......

  「對方都不聞不問」、「一句道歉都沒有」、「本來身體都很健康,一夕之間就. ... . . 」 多數受保護人於案發後至協會與同仁會談時,常表達對於加害人態度之不滿、無法接受為何是其遭遇如此椎心之痛。而傳統刑事司法制度係以刑罰為中心,訴訟程序中主為認定犯罪事實及論其罪刑,並無顧慮到案發後受保護人心理層面,且因受保護人並非訴訟主體,缺乏與加害人對話之權利與機會,無法於訴訟過程中陳述己身想法。為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彰化地檢署於 101 年 9 月起,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透過陪伴者與促進者等專業人員的陪伴與協助,讓雙方有機會進行對話,修復犯罪行為後造成的心理創傷,並共同處理犯罪的後果。

  案例說明:民國103 年間,祝姓被害人與加害人時為同居人,因加害人單方面之誤解,竟趁祝姓被害人入睡時,以童軍繩捆綁手腳使其無法動彈後,不顧被害人喊叫求情,以利刃割除五官並殘忍地將割下之五官沖至馬桶,造成祝姓被害人身心靈皆嚴重受創!

  事發當時,本分會第一時間由主任委員劉成枝偕同秘書葉又甄、保護志工洪璧珍趨往醫院探視祝姓被害人,因擔心傷口風染,故由祝姓被害人之子接受會談,在各方瞭解及評估後,陸續提供法律協助、調查協助、醫療補助、心理輔導,並結合政府與社福單位連結社會資源,共同協助減輕祝姓被害人於重建歷程上之生心理壓力。透過本分會同仁及心理師陳儒樺的支持及傾聽陪伴祝姓被害人,使她逐漸於五官重建的過程中釋懷,並覺察到毋須讓自己之人生重點聚焦於五官重建及過往情感關係,對於往後人生應擁有新目標。

  祝姓被害人於情緒調適後,常到監所探視並鼓勵加害人,並主動提出有意願與加害人進行修復對話,故轉介至彰化地檢署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專責小組,經促進者李淑敬(亦為本分會心理師、此次研討會第二場與談人)與陪伴者陳衍志(亦為本分會保護志工)安排進行修復對話;祝姓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透過對話程序,釐清當時的誤會,且充分表達自身感受與想法,均同意已無需協議的事項,與加害人達成對話目的!其表示:「發生至今近 4 年了,我持續重建五官,而他(加害人)則在監服刑,她已經原諒了,希望能盡一份力量為他(加害人)爭取假釋,讓他(加害人)早日和家人團聚。」

  案件發生後,多數受保護人常有「為什麼是我(的家人)?」「為什麼要這樣做?」...... 諸多疑問與不解,皆因傳統刑事司法制度以刑罰為中心的概念,使受保護人無法有足夠的時間與加害人進行對話,解決內心疑慮。在尚未修法通過前,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給予雙方對話的機會,籍由促進者與陪伴者的協助,處理雙方感受,澄清事件緣由,提升受保護人參與地位,修復案件發生後產生的心理創傷。

  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於案件發生後, 於生理及心理層面上,皆造成不同程度之衝擊;所產生的焦慮、疑惑,甚至是對司法體系感到失落,此起彼落的怨聲,促進國家司法改革的推動,冀望能經由本次犯罪被害保護議題研討會中,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院長蔡名曜主講的「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實踐與展望」及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陳祖輝主講的「修復式司法對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具體實踐」之議題研討,使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於提升訴訟參與程度和修復心理創傷上有具體方向,共同強化政府機關、專家學者與相關民間團體於政策面、法律面、生心理照護面之功能,增進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權益保障,使其有堅強的後盾邁向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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