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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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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8
  • 資料點閱次數:3493

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要點

中華民國78年12月4日法務部 (78) 法檢字第 19876 號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80年5月22日法務部 (80) 法檢字第 07724 號函修正發布,定自同年7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87年8月13日 (80) 法檢字第 12233 號函修正發布

  1. 為加強推行便民措施,規定各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2. 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依法應發還保證金時,應不待聲請,即依本要點規定發還之。
  3. 各檢察機關得依轄區之幅員、民情等具體情形,自行決定採取劃帳 (包括劃撥,以下同) 或通知方式發還刑事保證金。
  4. 劃帳發還保證金程序如左 (附流程圖一份) :
    (一) 紀錄或執行書記官應製作發還保證金通知 (一式三聯,格式如附件一) ,除一聯附卷,一聯送會計室外,應將另一聯連同空白聲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郵寄保證人徵詢是否辦理劃帳發還保證金,或親自前來領取。
    (二) 如保證人寄還繳款收據及聲請書時,除保證人嗣後表示不願劃帳之情形外,會計室應即製作付款憑單、合簽付款憑單附件清單 (均一式三聯,格式如附件三及四) 通知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撥入保證人或其指定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並通知保證人或其指定之人 (通知格式如附件五) 。
    (三) 劃帳發還保證金完畢後,由會計室在約定書右下欄加蓋戳記轉送原股附卷。
    (四) 通知郵寄後逾期仍未收到繳款收據及聲請書時,視為自願前來領取,即通知會計室辦理發還手續。

    附件五: (劃帳後通知用)
       臺灣    法院檢察署通知
    受文者:     先生/女士
    一 台端聲請劃帳發還  年  字第  號被告案所繳納之刑事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 (繳款收據: 年刑保字第 號) ,已於  年  月  日依台端指定之帳戶劃帳發還無訛 。
    二 復請查照。
           臺灣    法院檢察署
               年  月  日
    說明:本通知一式三聯,第一聯寄保證人,第二聯送承辦股附卷,第三聯由會計室留存。
  5. 通知保證人親自前來領取保證金者,會計室應隨到隨辦,不得無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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