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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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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2926


  所謂犯罪被害係指因加害人之犯罪行為致被害人受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而言,98年8月1日修法通過後將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兒童及少年以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與外籍配偶或勞工等被害人納入保護對象。犯罪被害人,包括直接被害人及一定範圍的間接被害人,如直接被害人的配偶及父母子女等,依法雖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但經常因為加害人不明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無資力賠償等因素,無法獲得應有賠償,以致生活陷於困頓,無力負擔醫療費、殯葬費或生活費,不但對司法救濟制度產生怨懟,其較偏激者,可能因此鋌而走險,變成犯罪人,衍生另一個社會及治安問題。
  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制定時程上,雖落後先進國家有30年之久,但在實質內容上,則頗具特色,有後來居上之勢。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除金錢補償外,並設有訴訟救助及保護機構的規定。茲分別簡述如下:

(一) 金錢補償:
  金錢補償為犯罪被害人保護之首要措施。
1. 補償對象:
其得申請補償之人以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本人及性侵害被害人為限。
2. 補償項目及金額:
共分為三類:遺屬補償金(可請領醫療費40萬元、殯葬費30萬元、法定扶養費100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重傷補償金(可請領醫療費40萬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100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可請領醫療費40萬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100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為避免雙重補償,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依其他法律得受之金錢給付,均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加以減除(*上述金額為法定最高金額,實際核發金額由地檢署審議委員會依法決定)。
3. 補償決定機關:
在各地方檢察署設置「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在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設置「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以掌理補償金之決定及其他相關事務。
4. 暫時補償金:
補償委員會對於補償的申請作成決定前,若被害人因該犯罪行為被害致有急迫需要者,得決定先行支付暫時補償金40萬元。
5. 求償權:
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之。
(二)訴訟救助:
  為使被害人減輕其訴訟負擔,迅速獲得民事賠償,不論有無資力,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其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者,得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出具保證書代替。
(三)保護機構:
協助被害人或其遺屬重建生活,亦為重要保護措施之一。為擴大協助犯罪被害人,法務部與內政部已於88年10月1日正式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辦理犯罪被害人的緊急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的協助、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的協助、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的協助、安全保護的協助、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的協助,被害人保護的宣導等業務。
(四)訂定施行法規及有關書類格式:
訂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詮釋本法用語的涵義及範圍,並詳列犯罪被害補償申請書、補償委員會決定書應記載事項,而且明定補償金申請的處理程序及方式等事項。並設計多項定式書類,如: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申請書、暫時補償金申請書等多種補償有關書類,以提高行政效率。另成立(1)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2)訂定補償金優利存款要點;(3)設置補償審議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
(五)全面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
  為健全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有效執行救援協助、安全保護、補償損失、協助訴訟及教育宣導等被害人保護工作,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訂定「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本方案的工作項目包括:(1)救助協助;(2)安全保護;(3)補償損失;(4)協助訴訟;(5)教育宣導;(6)其他相關措施。


  保護犯罪被害人,已然成為當今國際趨向之主流,因此,我們應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施行,隨時體察民眾的需要及社會環境的變遷,創新觀念及作法,以健全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有效執行救援協助、安全保護、補償損失、協助訴訟及教育宣導被害人保護工作,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開創司法保護的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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