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強為民服務中心各項便民措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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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理位址圖及機關指標
本署機關地圖導覽
住址:510202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二段100號
電話總機:(04)8357274,8357251
交通指引:
搭乘高鐵/台鐵:
請於台中高鐵站轉搭台鐵區間車新烏日站至員林站,步行約27分鐘或火車站前租借Moobo腳踏車約20分鐘可到達本署。
請於台中高鐵站轉搭台鐵區間車新烏日站至員林站,步行約27分鐘或火車站前租借Moobo腳踏車約20分鐘可到達本署。
客運:
搭乘員林客運6700、6702或6735路線至員林家商前下車,步行約550公尺可抵達本署。
搭乘員林客運6700、6702或6735路線至員林家商前下車,步行約550公尺可抵達本署。
開車:
國道一號(南下207公里處、北上208.5公里處) ,往207埔鹽系統,往台76快速道路(往員林,22公里處下快速道路),左轉台1線(中山路1段)直行600公尺,右轉員林大道直行1400公尺,往本署(右側)。
國道三號(福爾摩沙),往 222中興系統接,往 台76號快速道路(往員林,南下22公里處下快速道路),直行100公尺由中央橋迴轉後直行1公里左轉,往彰縣141縣(往員林)直行400公尺,右轉員林大道直行350公尺,往本署(右側)。
國道一號(南下207公里處、北上208.5公里處) ,往207埔鹽系統,往台76快速道路(往員林,22公里處下快速道路),左轉台1線(中山路1段)直行600公尺,右轉員林大道直行1400公尺,往本署(右側)。
國道三號(福爾摩沙),往 222中興系統接,往 台76號快速道路(往員林,南下22公里處下快速道路),直行100公尺由中央橋迴轉後直行1公里左轉,往彰縣141縣(往員林)直行400公尺,右轉員林大道直行350公尺,往本署(右側)。
(二)為民服務中心:
訴訟輔導電話:04-8357274轉1407
專線電話:04-8371295
專線電話:04-8371295
(三)上班時間:
上午:8時至12時
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四)為民服務中心之組織與職掌
我們為推行便民工作,成立為民服務中心,指定書記官1人專責辦理有關為民服務事項。
(五)為民服務中心提供服務項目
1. 指導訴訟程序事項
2. 受理以電話方式聲請事項
為節省訴訟當事人往返檢察署之時間,對不影響實體辦案及偵查不公開原則範圍內之事項受理以電話方式聲請。聲請項目如下:
◎輔導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
◎指導告訴、告發、自首、投案程序及申告鈴之使用事項。
◎指導繳費、繳納罰金及聲請易科罰金暨分期繳納罰金事項。
◎指導報到、遞狀及聲請或展延期日。
◎洽請相驗、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
◎洽請具保、責付、撤銷羈押及撤銷通緝手續。
◎洽請發還、領取款項或贓證物品。
◎洽領檢察書類正本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答覆關於刑事訴訟程序之詢問事項。
◎答覆偵查結果及有關案件進行情形之詢問事項。
◎洽辦法律服務及法律扶助事項。
◎協助各項聲請書狀等撰繕,並提供多種常用書狀例稿、聲請表,免費輔導撰繕(以檢察署有關之書狀為限)。
◎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指導告訴、告發、自首、投案程序及申告鈴之使用事項。
◎指導繳費、繳納罰金及聲請易科罰金暨分期繳納罰金事項。
◎指導報到、遞狀及聲請或展延期日。
◎洽請相驗、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
◎洽請具保、責付、撤銷羈押及撤銷通緝手續。
◎洽請發還、領取款項或贓證物品。
◎洽領檢察書類正本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答覆關於刑事訴訟程序之詢問事項。
◎答覆偵查結果及有關案件進行情形之詢問事項。
◎洽辦法律服務及法律扶助事項。
◎協助各項聲請書狀等撰繕,並提供多種常用書狀例稿、聲請表,免費輔導撰繕(以檢察署有關之書狀為限)。
◎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2. 受理以電話方式聲請事項
為節省訴訟當事人往返檢察署之時間,對不影響實體辦案及偵查不公開原則範圍內之事項受理以電話方式聲請。聲請項目如下:
◎補發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
◎加發相驗屍體證明書。
◎請發結案證明書。
◎請發執行完畢證明書。
◎請求發還刑事保證金或贓證物。
◎聲請變更送達處所。
◎聲請改期傳喚。
◎聲請查覆案件進行情形。
◎聲請查詢開庭日期。
◎查詢具狀聲請事項處理情形。
◎聲請移轉管轄。
◎聲請定執行刑。
◎聲請提前或延後發監執行。
◎聲請囑託執行。
◎請求解除限制出境。
◎受保護管束人聲請更改報到日期。
◎加發相驗屍體證明書。
◎請發結案證明書。
◎請發執行完畢證明書。
◎請求發還刑事保證金或贓證物。
◎聲請變更送達處所。
◎聲請改期傳喚。
◎聲請查覆案件進行情形。
◎聲請查詢開庭日期。
◎查詢具狀聲請事項處理情形。
◎聲請移轉管轄。
◎聲請定執行刑。
◎聲請提前或延後發監執行。
◎聲請囑託執行。
◎請求解除限制出境。
◎受保護管束人聲請更改報到日期。
(六)結合司法志工協助本署服務工作
為民服務中心結合司法志工協助本署服務工作,強化其浮動式、走動式引導、轉介、持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