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訊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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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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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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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獲本署刑事傳票時,請先查看傳票上是否蓋有本署檢察官與書記官職章,若有疑義或對訴訟程序不明了之處,請先連絡承辦書記官或本署為民服務中心(電話04-8357274轉322)查證,以防止詐騙集團所為之詐騙行為。
- 被傳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刑事傳票,依刑事傳票上所載日期及指定地點準時報到,同時查看傳票內有無附帶說明(例如:到庭日需攜同到庭之人證或物證等),以利庭訊進行。報到後,請按照法警人員指引至指定之偵查庭等候,經點呼依序入庭應訊。
-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科以新台幣3萬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
- 如向本署交付書狀應記明案號,案由及股別。
- 如果有證人請求調查,請偕同到庭或查明姓名,住址,以利傳訊。
- 訴訟案件應靜候檢察官公平處理,不要聽信不法份子招搖撞騙。如遭行騙,請即撥電話04-8323382檢舉。
- 庭訊中應關閉手機,避免喧嘩影響庭訊之進行。
- 庭訊完畢,請詳閱筆錄後才簽名。
- 證人於受訊問完成,得請求規定之日費及旅費,由書記官當場發予日費及旅費申請書,持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發還保證金之5號窗口領款,但被拘捕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 如遭訴訟詐騙或知其他貪瀆不法情事,請向本署政風室(04-8360282)提出檢舉,受理單位絕對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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