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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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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劣質油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 資料點閱次數:982

壹、緣起

  本署自103年6月間起,即分案監控本轄廢食用油回收業者,並曾於103年9月會同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彰化縣衛生局(下稱衛生局)對廢食用油回收業者發動數波搜索,雖未有具體成效,但對於國內油商以精煉劣質油品銷售之方式已有一定瞭解。嗣103年10月9日晚間,本署接獲彰化縣衛生局通報,由外交部駐越南代表處傳真文件,顯示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新公司)曾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飼料用油,經主任檢察官林漢強報告檢察長鄭文貴後,即與檢察官姚玎霖、施教文及本署檢察事務官室專案組共同組成專案小組開始偵辦。

貳、偵辦過程

  103年10月10日上午,本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與衛生局、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偵查隊人員,前往位於彰化縣永靖鄉之頂新公司進行稽查及調取資料,頂新公司總經理陳茂嘉雖提出相關發票、檢驗報告以證明購買之油品合法,但由發票中顯示之油品價格偏低、檢驗報告數據卻過於完美,且獲知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亦即將來臺配合頂新公司召開記者會,本案偵辦的契機稍縱即逝,經報告檢察長鄭文貴,旋即下達「兵貴神速」之指示,檢察官姚玎霖及檢察事務官吳文哲即回署趕製搜索聲請書,並調度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偵查隊警力展開偵辦。
  10月11日,本署專案小組即兵分三路,除部分人員南下屏東縣內埔鄉搜索頂新公司屏東工廠,另外聯繫財政部關稅署調取頂新公司進口油脂之相關資料,部分人員則在署傳喚楊振益到案後偵訊以突破案情。經由頂新公司進口油品之完整報關資料對照屏東廠之自主檢驗數據比較,越南端出口時出具之檢驗報告,與貨物進廠時之自主檢驗報告,有極大的品質差異。在南、北搜索及調證有重大突破下,大幸福公司負責人坦承頂新公司前總經理常梅峰向其購買大量猪牛油,檢附不實的檢驗報告報關。同日晚間本署逮捕大幸福公司楊振益及頂新公司前總經理常梅峰、屏東廠品管組長蔡俊勇,聲請羈押,歷經6小時以上之羈押庭攻防,於翌日上午12時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准予羈押禁見。
  因103年10月12日媒體已開始報導本案,恐頂新公司有滅證舉動,本署專案小組即加速準備下一波搜索。10月13日下午檢察官姚玎霖、施教文等人,持搜索票前往彰化縣永靖鄉之頂新公司總部進行搜索。搜索進行至同日晚間,發現有許多文件不在頂新公司內,懷疑有員工集體滅證情事,經全面訊問頂新公司員工,果然查獲員工江淑端湮滅證據之不法情事。同日晚間11時許並逮捕現任總經理陳茂嘉,聲請法院准予羈押禁見。
  經過10月13日搜索,本署對於頂新公司之經營模式已有深入瞭解,頂新國際集團下設數十家公司,其中三董魏應充主管糧油事業群,本由常梅峰代為管理旗下油品公司並負責國外採購聯絡,常梅峰卸職後即由魏應充親掌糧油事業群之經營策略,故研判案情將向上延燒,必須對頂新集團、味全總公司進行搜索,並偵訊魏應充,始能掌握本案全貌。當時國內數地檢署分掌有部分情資待整合,上級高檢署乃於103年10月15日召集各地檢署共商偵辦劣質食用油脂之策略。本署主任檢察官林彥良於會中與各地檢署代表積極交換情資,使本署偵辦步驟能與他署趨於同調。會議中主席指示魏應充為頂新公司、正義公司、味全公司之負責人,彰化、臺北、高雄、臺南地檢偵辦最後都可能指向魏應充,但現階段應由事證最為充足之檢察署進行首波偵辦,以免功敗垂成引發民怨。本署於獲知高檢署指示後,檢察長鄭文貴即指示專案小組「勇於任事」,本署乃整備事證、調度警力,力求完成偵辦計畫之最後一塊拼圖。
  103年10月16日上午,本署檢察官總動員,兵分3路北上。由主任檢察官林漢強、黃淑媛、檢察官莊佳瑋至位於臺北101大樓之頂新集團總部搜索;主任檢察官林彥良、檢察官施教文、劉彥君至味全總公司搜索;檢察官姚玎霖、吳怡盈、余建國至臺北汐止味全公司中央研究所搜索。搜索結束後再會合部分人力前往帝寶大樓魏應充住處搜索,並傳喚魏應充於同日晚間到署應訊。同日晚間偵訊魏應充、屏東廠廠長曾啟明,聲請法院羈押禁見,經法院於翌日召開羈押庭訊問後均予羈押禁見。

參、二審檢辯交鋒

  (一)組織堅強公訴團隊: 本署檢察官於104年12月10日提起上訴後,時任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江惠民,立即籌組由主任檢察官李慶義、檢察官謝道明、許萬相及陳德芳組成之堅強公訴團隊,謀求逆轉勝。
  (二)二審交鋒主軸: 自104年12月10日本署檢察官提起上訴,至107年4月27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判決被告魏應充等人有期徒刑15年不等,歷經2年4月有餘,二審檢察官先後提出補充上訴理由及聲請調查證據書計19份,16萬餘字。本署(主任)檢察官林漢強、施教文、姚玎霖及專案組檢察事務官吳文哲、魏俊峯等人,除於每次中高分院開庭均到場協助外,並依二審檢察官指示,於開庭前與(主任)檢察官李慶義、陳德芳等人,舉行庭前專案會議,就被告及其辯護人提出之答辯,研擬攻擊策略,並於一、兩百宗卷宗中,尋找論據之相關卷證資料外,並積極補充相關證據資料,以佐檢方主張之立論基礎。
  二審公訴專案團隊主要論點:①本持證據資料越豐富,越能發現真實之刑事訴訟法立法目的,說服法官透過司法互助取得更多文件,確認越南官方函文有證據能力;②針對近3年大幸福公司出口的貨櫃軌跡,發現其貨櫃停留在大幸福公司、港口貨櫃廠等地之時間不符經驗法則,並逐一比對出Vinacontrol公司檢驗報告造假;③找到國衛院研究報告及2位專家證人,推翻大便精煉後對人體無害的荒謬論點;④從頂新糧油決策會議紀錄,緊咬被告魏應充仍握公司主導權,讓被告魏應充因此遭定罪;⑤此外檢方還將所有卷證輔以圖表說明,讓合議庭一目了然「頂新油品有問題」。 依卷內資料,在被告魏應充主持之「2014年05月糧油事業群台灣區經營決策會」上,就前期(指上開2014年02月糧油事業群台灣區經營決策會)追蹤事項-總經辦「海外原料基地建構發展規劃案-越南猪油」專案,提出報告。針對「協調大幸福油脂成為台灣區銷售總代理」之追蹤事項,其報告亦指出:「大幸福油脂之產品是由千家萬戶而來,因來源參差不齊造成品質不穩定,若進行銷售總代理,則無法為客戶提供品質之擔保。」,從而可知,頂新公司自大幸福公司進口油品,係來自千家萬戶之越南各地散戶,既其油品來自不同製造商及不同批次收購後出口至臺灣頂新公司,從而不同之油品中採樣送驗,其來源既有不同,自會有不同之檢驗數據。惟本件查扣之Vinacontrol公司檢驗報告,竟有記載至小數點以下兩位數之五種檢驗數值,均完全相同之情形。按記載至小數點以下兩位數之檢驗數值,單組檢驗數值相同之概率,只有百分之一,接連五組檢驗數值均相同之概率,為100之5次方,其概率只有百億分之一。 又大幸福公司油槽最大容量,裝牛油350噸,裝猪油100噸,且各油槽間,並無可相連通之Y型管。是從油槽中取樣檢驗,也必須在裝牛油350噸,及裝猪油100 噸之每一油槽中,一一採樣送驗。然依Vinacontrol公司之檢驗報告,卻有牛油總數超過350噸,及猪油總數超過100噸之數紙檢驗報告。 從而,一、二審檢察官組成之專案團隊,依上開卷證資料,確認頂新公司、大幸福公司提供與行政院衛生署之Vinacontrol公司檢驗報告,顯然造假不實;又依據卷證資料可知,大幸福公司同樣的油品,在越南不能供人食用,在臺灣地區亦只有頂新及正義公司,以食用油之名義(fit for human use),進口供人食用。從而,專案團隊即以此為主軸,對被告頂新公司等人發起致命之攻擊,而辯方僅能就程序事項,如越南官方公文、境外調查提出質疑,而無視刑事訴訟法所追求之「發現實體真實」。 二審審理期間,檢察官並聲請法院傳喚鑑定人顏宗海醫師、姜至剛教授到庭鑑定,獲得「國家訂定的食用油檢驗標準是最低標準,站在醫師立場,天天看到洗腎病人,強調從原料就應管制,因為還有太多未知的毒化物,檢驗會有遺珠之憾,在不知情下讓國人吃下肚」「頂新進口原料油普遍被驗出金屬鉛超標,他說很奇怪,正常無污染飼養的猪油,不應出現這麼高的鉛含量,精煉後還驗出四種不飽和醛類,他認為這種自由基有攻擊性,會破壞人體細胞質、細胞膜、粒腺體、DNA,都不該出現」等證據資料。

肆、偵辦後之影響

  本案頂新公司所採用之原料油經採樣檢驗後,含有超過衛生標準之銅、鉛、鉻等重金屬,縱經精煉後,仍遭檢驗出超標之銅,足證油品精煉不能完全去除有害成分。本案之偵辦,促使主管機關注意到食衛法規適用時之細節層面,而於103年12月大幅修法,包括食品安全監測、業者資料保存、提供、檢舉獎勵制度、刑責提高、犯罪所得之扣押、推估等規定。 而近年來在國內接連多起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爆發之影響下,使民眾對企業經營者在「企業良心」上的堅持,有更高的要求,進而在本案偵辦期間,國人自發性地對問題食品廠商發起抵制行動,並同步「支持食品良心廠商」之具體行動,使我國食品企業經營者警覺到時代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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