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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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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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之規定,刑事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後,除保安處分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檢察官迅速依法指揮執行,以貫徹國家刑罰權,又為求慎刑恤獄,本署對於短期自由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均從寬審核;另對贓證、扣押物及刑事保證金之發還,則採單一窗口作業方式,簡化流程,儘速發還。
98年9月1日施行之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係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或服務,作為短期自由刑或罰金刑之易刑處分,以替代短期自由刑或罰金刑之執行,屬於社區處遇之一種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