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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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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8
  • 資料點閱次數:10247

沿革

  臺灣更生保護會是一個民間熱心公益人士所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前身係「臺灣省司法保護會」,民國35年11月11日設立,56年7月更名為「臺灣更生保護會」,辦理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更生人等保護工作,由於政府重視此項工作,特訂頒更生保護法於65年4月8日公佈實施,本會依法受法務部指揮監督,辦理更生保護事業。總會位於臺北,在全省各地設有19個分會,多年來扮演導引及陪伴者的角色,輔導、協助出獄的更生朋友自立更生,重新返回社會生活。

服務對象(更生保護法第二條)

1.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 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3.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 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軍事審判法第147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 受緩刑之宣告者。
8. 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9.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10.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服務內容

◎安置處所
為了協助自願接受戒毒的更生朋友,目前與宗教團體、社會福利等機構合作辦理專門戒除煙毒酒癮的安置處所,一般收容期間訂為1年6個月,期滿後如仍有收容之必要,評估延長3至6個月。收容期間施以課程學習、就業、技能訓練、心理諮商輔導,遠離毒品誘惑。
安置機構 條件 性別 床位 結合單位 電話
彰化清新學苑 中華民國國民18歲以上未滿65歲,有心戒除毒癮,且符合更生保護法第2條規定之受保護人 14名 財團法人新北市基督教晨曦會 04-8341753
◎協助參加技能訓練
對於出獄更生人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各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者,得持報名表、身分證、出獄證明等影本親洽分會,由本會開立身分證明書憑以申請減免訓練費用,參訓時數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規定,得依規定申請職訓生活津貼。
◎協助參加技能檢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鼓勵更生人提升就業能力,更生人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最多補助3次,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免繳費項目:1.學科測試費 2.術科測試費 3.審查費 4.證照費。
◎安置參加生產
為加強輔導受保護人技能訓練及就業,由本會轉介合適更生人至更生事業就業,提供更生人就業、技能及經營訓練。
◎輔導就業
1. 為促進更生人就業輔導,本會每月前往矯正機構對收容人實施心理諮商、職業教育、就業創業諮詢輔導等促進就業措施,並透過出獄後追蹤輔導,強化個案就業意願。
2. 商請委員及更生輔導員自營企業提供就業機會,並運用廠商徵才廣告資料,主動宣導或徵詢企業廠商提供更生人就業機會,建立協力廠商工作庫。
3. 申請人直接向更生輔導員或各地分會提出申請,再依照個別意願,分別洽請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各地分會輔導就業。
◎輔導就學
協助辦理入學、復學或轉學等手續,依本會獎助應受保護人就學辦法規定發放獎學金、助學金、特案獎助學金及生活補助金。
◎輔導就養
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罹重病或傳染病、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年齡超過65歲,生活無依者,由監(院)所函知戶籍所在地社政單位安排治療、收容處所,並副知各地分會,協助洽送公、私立醫療、救濟、慈善機構實施安置、治療或收容服務。
◎急難救助
受保護人家境貧困,其本人或配偶或本人之直系血親遭受突發重大事故或災害時,自身經濟無法解決而必需資助者,但因不法所致或事故、災害發生已逾1年者,不得申請。
◎資助醫藥費用
受保護人家境貧困,因傷病而於公立醫院、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住院醫療無法負擔醫藥費用者。(但因不法行為所致之傷病醫藥費不予資助)
◎資助旅費、膳宿費用
剛出獄(所)或自保安處分場所釋放,缺乏旅費不能返鄉,或更生人離鄉太遠,必須乘車、船、飛機返鄉,因等候班期或辦理出境手續,須逗留時日,期間所需膳宿費用,自身無力負擔者。
◎護送回家或其他處所
出獄後欲返鄉而因身心障礙、行動不便、年老體衰或年齡太小,沿途需人照顧,或因更生人為身心障礙且無家可歸,須送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經洽妥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治療或收容,由監(院)所函知或即早通知各地分會,再由各分會派遣或協調專人護送回家或其他處所。
◎協助申報戶口
提供辦理戶籍等相關事宜諮詢服務。
◎入監服務
1. 為促進監所矯治與更生保護工作銜接,發揮輔導教化及更生保護功能,結合社會福利團體、就業服務中心、職訓機構、工商企業及熱心社會公益人士等前往監、院、校、所辦理心理諮商、職業教育、就業創業諮詢輔導、法律常識與更生保護宣導、文化活動等。
2. 由更生輔導員於收容人即將出獄前入監、院、校、所進行個別諮商輔導,協助收容人提早作出獄後生涯規劃,解決出獄後可能面臨的問題及安排就學就業等事項。
◎創業貸款
經評估有就業需求,且具有創業之相關技能或工作經歷而缺乏資金者。
對象 符合更生保護法第2條所定受保護人,自有受保護人身分開始起算5年內申請。
擔保 需有具備資力或殷實之人2人為連帶保證人或擔保品設定抵押。
應備文件 1.創業貸款申請書、營業計畫書正本各乙份
2.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應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文件(出監證明書或假釋證明文件)
◎家庭支持性服務方案
1. 收容人返家準備服務
第一階段:服刑期間
1. 採自由報名或由監所輔導員或由教誨師推薦之方式,才能參與監內輔導服務方案。
2. 確認背景:由社工人員偕同更生輔導人員進行收容人家庭訪視,透過與家屬面對面溝通,確認案主之家庭背景、所遭遇之困難、家庭成員相處衝突點、性格上的特色及家庭失能狀態等資訊。
第二階段:出獄前的社會適應準備
1. 入監舉辦成長團體引導收容人修復家庭正向關係的動機,激發返家意願。
2. 發展溝通管道與家屬取得聯繫。
3. 進行家訪協助排除返家之障礙。
第三階段:出獄後家庭的社會適應準備
1. 家屬互動、規劃出監後生活。
2. 無法返家或不願返家之個案協助解決居住、就業等問題,順利復歸社會。
2. 更生人家庭支持性服務
1. 發展溝通管道與家屬取得聯繫。
2. 追蹤家訪瞭解家庭背景及確認服務需求。
3. 家庭教育與衝突解決
4. 引導家屬互相接納及扶持。
5. 各項家庭協助。
◎高風險更生人子女助學金(彰化分會自辦方案)
1.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或轉介單。
2. 更生人身分證明(出監證明、假釋證明等)。
3.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 該更生人子女上學期成績證明正本。
5. 該更生人子女本學期在學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影印本或送件前一日導師簽章之連絡簿影印本等足資證明仍在學者)。
6. 生活貧困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家庭年收入證明或家內主要負擔家計者遭逢變故致無法工作等文件)。
7. 單一申請獎學金者免附生活貧困證明。
2.資助類項、金額及核給方式:
1. 「慈惠」更生人子女助學金:國民小學,每名新臺幣1,000元。
2. 「輔翼」更生人子女助學金:國民中學,每名新臺幣2,000元。
3. 「向陽」更生人子女助學金:高中職(含五專技職學校前三年),每名新臺幣3,000元。
4. 「福慧」更生人子女助學金: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4,000元。
5. 「臻善」更生人子女助學金:研究所,每名新臺幣6,000元。
6. 進歩獎:不限類項,每名新臺幣2,000元。
7. 獎學金金額:
1. 國民小學:每名新臺幣1,000元。
2. 國民中學:每名新臺幣2,000元。
3. 高中職學校(含五專技職學校前三年):每名新臺幣3,000元。
4. 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4,000元。
5. 研究所:每名新臺幣6,000元。
8. 為實際嘉惠在學更生人子女,申請人領款時除簽具領款收據外,分會得審酌推薦竟見並考量個案素行,要求其附繳學用品或相關之學雜費單據影本(總額不得低於准給金額)備查。
◎輔導更生人就業資助費用方案(彰化分會自辦方案)
1. 應備文件:
1. 自請保護申請書或轉介單(附訪查紀錄或推薦意見)。
2. 更生人身分證明(出監證明、假釋證明等)。
3.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職業推介單或就業廠商錄取通知書等足資證明將前往覓職或就業之書面資料。(由分會承辦人員進行確認屬實)
2. 資助期間、標準及核給方式:
1. 資助期間:覓職期間最長以二星期為限;甫就業者以未領薪資前為原則。
2. 資助標準:
1. 交通費:循「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資助受保護人旅費、慰問金、技能訓練費用標準」,按一般性實際交通工具費用計算。
2. 伙食費:比照成人安置處所收容人標準,按日計算以新台幣(下同)200元計算。
3. 如有住宿需求者,以安排至本會或相關社福機構安置處所住宿為原則。
4. 因就業所需的體檢、身分證等文件申請及日常生活用品,則依實際需求檢據核銷,但最高以5,000元為限。
5. 先核發第一個星期費用並以每星期追蹤核發一次的方式辦理。
6. 分會並得視個案實際情狀分項分次核給。
7. 個案無故離職者停止發放。

免費服務專線0800-7885-95
(請幫幫我‧救我)洽詢總會暨各地分會

★成為更生保護協力廠商

貴公司或工廠可以保留工作機會給更生人,讓他們在您的關懷下自立更生。

★參加更生保護志工

您可以用公餘、休閒或退休的時間,協助辦理監所關懷活動、行政支援、訪視更生人。

★贊助更生保護捐款

◎本分會匯款帳號為:
 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0240-717-108231
 戶名: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彰化分會
◎支票掛號寄送地址:51047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2段240號(彰化地檢署內)
 收件者: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彰化分會
 每筆款項均開立捐款收據,可扣抵該年度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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