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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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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服務現況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8
  • 資料點閱次數:19012

壹、前言:

  為因應時代快速變遷、日日新之環境及廣大社會民眾之需求,本署在檢察長督導及全署同仁戮力參與下,秉持「以民眾為導向」之服務理念及「熱忱」、「專業」、「負責」之服務原則,透過「貼心、用心、同理心」之服務策略,主動引導洽公民眾及提供民眾詳盡完整之業務諮詢,積極加強各項便民服務措施,達成「高品質、高效率、高滿意度」之服務目標,邁向「簡政便民、專業服務」之願景。

貳、主要業務:

一、 刑事偵查:
1. 加強推動檢察官運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處分、職權不起訴處分之微罪不舉之政策。
2. 積極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規定之被害人申請補償、求償審議案件,以保障被害人權利。
3. 落實執行所有起訴案件均需全程蒞庭之刑事訴訟法新制度,並督促檢察官儘速收受裁判書類。
4. 落實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並妥適處理偵查中案件之新聞發布。
5. 加強端正政風、淨化選風之政策專案執行,積極偵辦賄選、黑金、貪瀆及重大等案件。
6. 妥善運用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制度,以建立安和樂利的社會。
7. 提高檢察官辦案正確性,並審慎起訴及依法提起上訴、非常上訴、抗告,以保障人權。
8. 妥速辦理報請相驗案件及具保、責付之手續。
9. 加強檢查、督導偵查業務,防止案件逾期未進行、未結;並落實考核之制度。
10.積極改善檢察官問案態度,並力行準時開庭及審慎聲請羈押、從嚴從速核發通訊監察書、審慎發布通緝、即時撤銷通緝,以確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之人權。
11.妥速處理人民請求調查、陳情及上級機關行查之案件。
12.加強督導法警執行拘提、逮捕通緝犯及維護戒護安全。
13.加強檢察官協助處理國家賠償法事件及審核冤獄賠償之案件。
14.為保護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人身心安全,免遭二度傷害,設立特別偵查庭、談話室予以個別訊問,並設置單、雙向電視指認設施。
15.妥速辦理不起訴處分確定案件之贓證物、保證金發還作業。
16.落實偵訊及重大刑事案件全程錄音、錄影,以確實保障當事人權利。

二、 刑事執行:
1. 確實審查執行案件確定與否。
2. 依據刑事裁判內容、遵照臺灣高等檢察署所編定之執行手冊程序確實辦理,且審慎核算刑期、羈押日數及易科罰金之金額。
3. 妥速審核依法得聲請易科罰金及分期繳納罰金之條件。
4. 確實詳查受刑人犯罪相關資料,並依法主動辦理聲請定應執行刑及聲請撤銷緩刑、假釋、緩起訴處分。
5. 確實審查裁判內容,遇有判決違誤不當之處,則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再審予以救濟。
6. 受刑人於發布通緝前,先經合法傳喚、查戶籍、拘提等程序,且須有事實足認其已逃亡或藏匿時,始可報核發布通緝。
7. 確實妥速辦理財產刑、罰鍰、追繳應沒收款之財產強制執行。
8. 確實辦理扣案、託管之贓證物處理。
9. 妥速辦理刑事保證金、刑事贓款之沒入、發還。
10.落實部頒「地方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手冊」之規定,於3日內完成指揮執行假釋受保護管束人之案件。
11.妥速辦理撤銷通緝及解除入出境、遷移住居所之限制,以保障民眾遷徙權利。
12.確實審查保安處分強制治療、監護、強制工作免除執行及保護管束撤銷之聲請。

三、 觀護業務:
1. 由專業人員確實負責監督、輔導、矯治轄區內受保護管束者之「成年觀護」工作,並採社區處遇,使其適應社會生活,協助重生,以遏阻其再犯罪。
2. 落實針對毒品案件受保護管束人定期、不定期之採驗尿液措施,嚇阻受保護管束人再行吸毒。
3. 依個案特性及需求,施以個別化及動員社區力量強力輔導、轉介受保護管束人就其生活、心理、就業、就醫、就養及其他相關法律諮詢予以扶助,協助其順利自力更生,不再犯罪,以達到維護社會祥和之目的。
4. 積極結合及善用民間、企業、慈善、宗教、教育、公益等團體社會資源,提供必要服務外,並舉辦社會團體輔導及預防犯罪宣導之活動。
5. 設置受保護管束人子女獎助學金,以鼓勵其子女用功求學。
6. 妥善運用觀護志工之制度,並增強其組織功能及輔導知能,隨時針對重刑犯、累犯及有再犯之虞者,配合轄區觀護人、管區警員,加強輔導、監督與密集觀護,落實輔導管束工作,以減少再犯罪機率。
7. 積極推動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制度,進而達社會之安和樂利。
8. 對於受保護管束人之報到觀護業務,除設有書面代替親自報到外,並由觀護人與觀護志工配合安排假日或定點報到,以加強便民服務措施。

參、強化支援服務業務之行政組織系統與職掌:

  為強化為民服務,本署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為民服務中心組織系統」,由襄閱主任檢察官兼主任,書記官長兼副主任,主任觀護人、人事主任、會計主任、統計主任、政風主任、紀錄科長、執行科長、文書科長、總務科長、研考科長、法警長等各行政科室主管兼幹事,且在一樓為民服務中心設置專責服務人員及由資訊室建置機關網頁提供書類文件之各項服務事項。

肆、為民服務中心訴訟輔導服務項目:

  服務中心人員本著「以民為主」的理念,「親民」、「便民」、「愛民」的工作守則,「熱誠」、「謙和」、「親切」的態度,誠懇為您服務下列各事項。
1. 輔導當事人或關係人訴訟程序之相關手續。
2. 輔導報到、遞狀或聲請定期、展延訴訟期日。
3. 指導具保、責付、聲請撤銷羈押、撤銷通緝之程序。
4. 解答、辦理發還保證金、證人日旅費、贓證物之事項。
5. 指導有關告訴、告發、自首、相驗、上訴、再議程序之事項。
6. 指導繳納刑事罰金、聲請易科罰金、分期繳納罰金等事項。
7. 引導、轉介至平民法律服務處詢問解答法律實體之相關問題及疑義。
8. 輔導當事人或關係人聲請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結案證明等事項。
9. 免費提供或代撰、代繕各種聲請狀及常用書狀例稿。
10.其他相關便民之服務事項。

伍、為民服務業務各項設施與措施:

1. 本署辦公大樓各樓層、角落、通道、公用設施等,均清晰懸掛各種雙語標示牌、配置圖、流程圖、注意須知、識別證等,以達民眾洽公簡捷導覽效果。
2. 為民服務中心免費提供各聲請書狀(表)、例稿、輔導書籍,及專用之桌椅、筆、眼鏡,以供當事人、家屬撰繕之便,更於當事人候訊區,設置書報櫃,提供報章、 雜誌、簡介及涼風扇、自動飲水機、紙杯、自動販賣機、座椅、投幣及卡式公用電話等,以利民眾閱覽、使用,以貫徹親民、便民之目標。
3. 服務中心櫃檯設服務電話專線,及與分案室連線之查詢電腦一部,以簡化民眾查詢程序。
4. 協調合作金庫於服務中心國庫櫃檯設置收費窗口,代收刑事繳納金,並於機關庭院設立自動提款機,以縮短當事人之提繳款時間。
5. 設置「發還刑事保證金、扣押款單一窗口」,以簡化辦理程序。
6. 編印「服務中心簡介」、「法律常識宣導資料」等,以加強服務事項之宣導,增進民眾之法律常識。
7. 為服務傷、殘人士出庭,設置專用之輪椅、扶手、盥洗室,以加強便民措施。
8. 為保障被害人權利及便利其申訴,特設有「言詞申告鈴」、「重大犯罪被害人申訴窗口及信箱」, 以保障人權。
9. 積極推廣民眾電話聲請補發偵查結案書類、刑事結案證明、加發相驗屍體證明書等聲請事項,並予以分案列管。

陸、積極強化為民服務輔助之效能:

1. 積極更新、建置各項電子資訊系統,增強服務業務,以提高自動化多功能服務效能。
2. 積極加強司法志工、觀護志工之招募及組織訓練,以提升為民服務之績效。
3. 積極推廣宣導「單一申辦窗口」、「檢察長信箱」、「電子民意信箱」及多項服務功能之機關網頁資訊申訴管道,提供多元化網路服。
4. 積極辦理各項政令宣導及活動輔導,以推廣法律知識。
5. 積極妥速辦理陳情案件,並依規定分案、研考列管及追蹤辦理情形,且按時將結果陳報上級。
6. 積極推廣及督導轄區各調解委員會,強化其功能,以疏減訟源。
7. 積極改善辦公場所之環境設施,以便利民眾洽公。
8. 加強各項為民服務業務之考核及檢討,誠心改進革新。

柒、結語:

  檢察機關之首要業務乃在於犯罪之追訴、刑罰之執行,目前本署雖受限於「空間」、「人力」,但全體同仁仍秉著「以民為主」、「便民」、「利民」的工作守則,在不影響偵查品質及偵查不公開的前提下,無不戮力從公、精益求精、克盡職責,以加強為民服務、保障民眾的權利,並期許達到提升司法公信力、形象、革新的總體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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