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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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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修復式司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8
  • 資料點閱次數:7980

一、寄發說明及宣導單:

本署認為適合進行修復式司法者,會徵詢當事人意願,詳細說明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之流程,或寄出說明及宣導單後,電訪當事人徵詢意願,當事人可以事先閱覽,本署法警室或司法保護中心門口均有宣導單,可以索取。

二、填寫申請單:

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參加修復式司法時,由本署司法保護中心個案管理員協助瞭解細節,填寫申請單。如訴訟之一方申請時,承辦人也會聯絡對方是否願意參加。

三、評估是否適宜進入修復式司法:

本署就申請或轉介的案件,會評估是否適宜進入修復式程序。家暴案件也會經家防中心評估是否適宜進入此程序。

四、陪伴與會談:

進入修復式程序後,本署承辦人會告知當事人該案「促進者」姓名,再由本署所聘請之「促進者」會分別與雙方當事人聯絡,各自瞭解雙方情形、需要及希望對話之方式,詢問有無適合陪同出席之親友,並告知方案進行的流程及資訊。

五、修復會議:

促進者協助雙方在本署修復會議室坐下來進行充分對話:

  1. 被害人可以說出被害後的感受與影響,解開自己對犯罪事件的恐懼,如加害人為何要傷害自己、現在又是怎樣想,也能聽取對方的感受;彼此交換感受及需求,瞭解事情的真相,讓自己疑問獲得解答。
  2. 加害人可以親眼看到、親耳聽到自己的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面對面向被害人說明犯罪的的原因、犯後的心情,也有機會可被害人表達歉意、尋求諒解,並提出賠償,以激勵自己勇於負責。讓雙方在心理上能對此事件作個小結,踏出新的一步。

提供一個非敵對、無威脅的安全環境,讓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區(群)能完整表達其利益及需求,並獲致終結案件的共識及協議,以達到情感修復及填補實質損害。

六、達成協議:

修復會議中加害人提出賠償、道歉或約定其他條件,經被害人同意而達成協議者,可以說是共同處理了犯罪的後果,促進者會為雙方完成協議書面,之後,就其中可以強制執行之條件,會當日引導至法院調解室,協助作成調解筆錄,讓協議有強制力。日後也會持續追蹤。

七、與原有程序併行:

  1. 修復式司法程序之進行,不影響原偵查程序。
  2. 達成協議者,告訴乃論之罪可以撤回告訴,非告訴乃論之罪可以做為緩刑條件或法官量刑參考。無法達成協議者,偵查案件交予檢察官續為偵查。

目前那些案件適合進行修復式司法?

一、適當之案件:
      有被害人的案件。
      經本署修復式司法促進小組評估適宜者。
二、不適當案件:
      被告有重大前科、兒童虐待案件、性侵害案件、
      當事人有攻擊危險性的家暴案件。
      當事人有精神障礙、酒癮、藥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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