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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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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混油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 資料點閱次數:2509

壹、緣起

  102年7月間,在一個食品安全講習場合,彰化縣衛生局科長林毓芬私下詢問時任本署檢察官葉建成(現為本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指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統公司)的橄欖油檢驗怪怪的,但不知什麼原因,能辦嗎?檢察官葉建成回說:「當然可以,明天把資料送過來!」,就這樣繼瘦肉精、塑化劑之後,再次揭開了大統公司七年來,在多種高價油品使用廉價的棉籽油混充,還使用未核准添加在食用油的「銅葉綠素」進行調色,大賺黑心錢之內幕。

貳、行政調查經過

  時間回到101年10月間,一位神秘的檢舉人以電話先後向彰化縣衛生局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舉,指大統公司的「一○○%特級橄欖油」成分不純,疑有混摻其他劣質油品之行為。經衛生機關將油品檢體送原行政院衛生署(後改制衛生福利部)實驗室檢驗,檢驗報告中僅呈現產品的脂肪酸組成百分比,並未判定是否為百分之百橄欖油或涉及標示不實,故交由彰化縣衛生局去追查源頭工廠。後彰化縣衛生局即對大統公司實施數次的行政稽查及油品抽驗之動作,雖懷疑有混油,但不論抽檢產品,或是現場看管線生產,或是比對製造與進口表,都無法掌握確定性證據。且在稽查的過程中,不斷遭遇到政商關係良好的負責人高振利阻擾及地方民代介入關切,讓彰化縣衛生局受到了極大的阻力與壓力,在無法繼續追查下去的情況下,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決定透過溝通平台,尋求擁有司法權的本署介入偵查。

參、案件偵辦過程

  本署接獲彰化縣衛生局之案件相關資料後,在檢察長鄭文貴指示下、分別由主任檢察官林漢強、檢察官葉建成、鄭智文、李秀玲、戴連宏、陳隆翔及本署檢察事務官室專案組(下稱專案組)組成辦案團隊,著手思考突破。在案件搜索之前,由檢察官鄭智文喬裝成遊客,到大統公司位於鹿港的觀光工廠訪查、照相,並和其民間製油友人請教,瞭解冷壓、熱壓、油的色澤等各種相關知識;另檢察官葉建成則一方面探查高振利業界之風評及向財政部關務署及中區國稅局調閱進口與銷售相關資料進行分析,發現大統公司橄欖油進口量與分裝量差了三倍,認為顯有異常,再加上之前由彰化縣衛生局所提供之檢驗報告,據此責成專案組檢察事務官撰擬搜索票聲請書,並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
  102年10月16日,本署主任檢察官林漢強、檢察官葉建成、鄭智文等6位(主任)檢察官,率同書記官、本署專案組檢察事務官、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偵查隊、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等司法警察(官),偕同彰化縣衛生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人員,動員人數約80人,前往位於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七路6號之大統公司廠區進行聯合搜索、稽查。因承辦檢察官鄭智文曾訪問有製油經驗之民間友人,初略瞭解製油工廠的流程,所以搜索前的專案會議中,就已將大統公司調配室列為首要的搜索重點。故進入場區後,握有搜索票的檢察官們直上2樓調配室,在角落中查獲4桶供調色用之「銅葉綠素」,另檢察官李秀玲更於不起眼之角落,搜到本案最關鍵之證物—油品配方表。該配方表,是高振利和調配室課長溫瑞彬間,用來決定油品的簡要書面資料,為一張A3格式紙張,載滿高振利親手所寫之數十樣油品之真正配方比例,證明大統公司號稱100%之油品,係摻用劣質油品調配而成之事實,同時檢察官也突破員工心防,問出關鍵混油的方法。
  至此,原本態度強硬的高振利,不得不俯首認罪,102年10月16日當晚,高振利經訊問後,以100萬元交保。當日搜索後,本署依所查扣之帳冊相關資料及員工之供述,再於102年10月18日,前往上揭廠區扣押供調香用之麻油香精2桶、花生油香精1桶、供調色用之辣椒紅1桶、供調味用之辣椒精1桶;後於102年10月21日再扣押棉籽油約1,030公噸等物品。
  搜索結束後,本署檢察官與專案組檢察事務官團隊,依現場後續蒐證及證據彙整、不法所得範圍計算及查扣、被告訊問及書類撰擬等方面分工,在有效率的專業分工下,大統案於執行搜索短短10天後的102年10月25日即偵查終結起訴,創下最速偵辦重大民生案件的首例。

肆、富味鄉混油案

  在歷經大統公司以低價棉籽油混油摻偽之案件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擴大清查國內進口棉籽油之流向,經比對進口報關相關資料後,發現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味鄉公司)係全國進口棉籽油數量最多之公司。彰化縣衛生局即於102年10月21日,前往位於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之富味鄉公司所屬廠區進行稽查,經比對進口清單、油品進出單據及盤點工廠庫存後,發現富味鄉公司亦疑似有使用低價棉籽油混油摻偽之異常情形,隨即通報本署。本署在接獲彰化縣衛生局之通報後,於102年10月24日,指派檢察官葉建成、鄭智文及戴連宏,親自率同本署專案組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會同彰化縣衛生局人員,前往上揭廠區勘驗,查扣富味鄉公司配方表、產品配方變更或新增內部審核表,經辦案團隊分析比對查扣資料後,再於102年10月28日,前往上揭廠區查扣以玉米胚芽為原料,將之炒至焦黑榨取之「特黑油」1萬8,410公斤等物品。偵辦後發現富味鄉公司所產之「高級100%黑麻油」、「特級100%黑麻油」、「頂級100%黑麻油」等3款黑麻油,分別混加37%、28%、5%較低廉的黃麻油,及1.2%、4%、1.1%之特黑油,藉以降低成本及將油色調黑,牟取暴利。102年10月31日,本署檢察官認富味鄉公司涉有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刑法詐欺罪嫌,起訴該公司負責人陳文南、技術總監陳瑞禮等人。本案於8日內偵結,繼大統長基案後,再次創下最速偵辦重大民生案件紀錄。
  大統公司及富味鄉公司混油案,是短時間接連發生之大型專案,在執行前進行長期、縝密的布局,執行後進行迅速而綿密的偵查步驟。專案組檢察事務官平常有團隊合作的體認,雖然在偵辦期間全組人仰馬翻,但看著正義的實現、國人對於食品安全的期待,再多的辛苦也值得了。
  又機關間常因本位主義,加上欠缺聯繫溝通,故難以整合資源有效查緝不法。以查獲經過而言,衛生局人員對於食品應具有之成分、標示規定、廠商應具有之設備、製造流程等,有相當的專業判斷能力。但問題在於衛生局人員未受有偵查技能,所以在稽查過程中遇到廠商隱匿事證或故為不實陳述,會難以突破。而檢察官雖具有專業偵查技巧,但對於食品公司的製造流程、食品管制法規未必熟悉。本案係透過檢察官與衛生局聯合行動,在搜索同時請衛生局專業人員進行同步稽查,才能有效率的在第一時間釐清事證。

伍、偵辦後之影響

  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2年6月19日修正,於第15條增列食品有「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食品添加物」2行為態樣處以刑責(3年以下,現行法為5年以下),本署即於同年10月25日偵結起訴大統及富味鄉公司混油案,此為該次修法後第1件、第2件適用之案件。
  另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刑法,不法所得,一般而言係指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但計算範圍仍因各罪之解釋而或有不同。例如就販賣毒品犯罪,實務上認為不能扣除犯罪成本,而應一律沒收。又如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犯罪,則認為在不法所得計算上,應扣除持有證券之成本。
  本署偵查團隊討論意見認為,沒收為從刑規定,旨在處罰刑事被告之犯罪行為,對於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沒收,主要目的在於剝奪刑事被告再犯罪之能力;對於違禁物沒收,主要目的在於避免違禁物對於法益破壞之持續性;至於對犯罪所得之沒收,主要目的在於剝奪其不法利得,以杜絕趨利涉法之犯罪動機。而為遂行詐欺犯罪所投入之成本,雖不具有犯罪工具的「有體物」形式,但與刑法沒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之意旨相符,列在犯罪所得計算內而不予扣除,並無悖於刑罰之目的,故本署在被告犯罪所得之計算上,採取不扣除犯罪成本之見解,而以總銷售額認定為犯罪所得。
  後因本署偵辦多件包含大統公司及富味鄉公司混油案在內之食安案件,引起國人對於食安案件重視,且因舊法有關沒收之規定犯罪所得以「行為人所有」為要件,造成無法沒收大統公司法人名下財產之窘境(僅能處以公司罰金刑),故促成於103年2月5日修正增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之規定,使違反本法之犯罪所得除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
  另亦促成刑法上不法所得沒收問題獲得重視,終促成刑法沒收制度之修定。依新修定之刑法沒收制度意旨,刑法所指財產上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積極利益如:占用他人房屋之使用利益、性招待利益等,變得之孳息則指利息、租金收入;消極利益如:法定應建置設備而未建置所減省之費用等。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新修定之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五、(二)及五、(三)參照)。新修定之刑法沒收制度,亦與本署偵查團隊見解,若合符節。
  大統公司及富味鄉公司混油案偵辦過程,有賴於本署檢察長在指揮調度、資源整合上的努力,同時也考驗著本署偵查團隊成員間、與行政機關間、與司法警察機關間的整合及團隊默契。經過本案之偵辦,本署偵查團隊具有更強的信心及使命感,以面對未來的種種考驗。而在偵辦過程中,本署偵查團隊成員經此歷練,在辦案經驗及抗壓性方面均有大幅度的成長,但也更深刻體會到個人能力未盡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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