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11月21日扣押物公告招領清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21
  • 資料點閱次數:358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8年度大保字第4號等案件扣押物,詳如公告招領清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冊列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提出聲請;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章後再至贓物庫領取(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歸屬國庫。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