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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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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彰化分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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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04-06
  • 資料點閱次數:16380

壹、沿革:

  長期以來犯罪被害人的心聲與困境,在傳統法律制度下,因缺乏系統化、制度化的設計,保護措施不足,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與周全的照顧,致衍生社會問題層出不窮。我國政府為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因而制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87年5月27日制定公布,並於87年10月1日施行。另『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亦由法務部分別於87年9月27日及88年1月21日發布施行。

  本會於88年1月21日報奉法務部核准,翌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並於88年1月29日成立。88年4月1日起本會於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檢察署」自107年5月25日起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114-2條,統一更名為「地方檢察署」)所在地成立二十一個辦事處, 分別置主任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執行轄區各項保護工作。92年12月11日,原本會所屬各地辦事處改制為分會,並設立委員會納入民間資源人士擔任主任委員,以廣納社會資源投入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105年9月1日,本會配合橋頭地檢署新設,成立第二十二個分會─橋頭分會,以就近服務北高雄市地區民眾。

貳、宗旨:

  本會秉持人溺己溺精神,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被害或其遺屬,解決其困境,撫平傷痛,重建生活,維護社會安全福祉,建構完整司法保護體系。

參、組織:

◎委員會暨常務委員會
  分會設委員會,置委員9-23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任期三年,但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又分會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3-7人,除主任委員外,餘由委員互選之,分會經委員會決議通過得聘請顧問若干人,主任委員綜理分會業務,對外代表分會,本屆主任委員由蕭明仁先生擔任。
◎工作人員
  分會目前設置執行秘書一人、會計秘書一人、總務秘書一人,前項人員為兼任,分會現有專任人員二名及輔助人力一名,共同協助推展本分會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
◎保護志工
  本分會遴聘第九屆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目前共計27人,協助本分會於轄區內之犯罪被害事件進行訪視慰問、宣導活動等保護工作。

肆、保護對象:

1.重傷案件: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本人。
  所謂重傷害係依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指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或四肢、生殖器官之機能,以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法第10條第4項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2.死亡案件: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死亡者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1.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1.父母、配偶及子女。
   2.祖父母。
   3.孫子女。
   4.兄弟姐妹。
  2.前項2、3、4款之遺屬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3.第2項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被害人、或先順序、同順序之遺屬死亡,不在保護範圍。
3.性侵害案件: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2款之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

4.法定案件類型及身分
  1.家庭暴力、人口販運之被害人。
  2.被害人的身分為 兒童、少年者。

伍、保護項目:

1. 安置收容: 遭受侵害或發生重大變故致無家可歸需緊急安置收容者,協助安排轉介安置政府、社會福利機構等設置的收容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
2. 醫療服務: 因他人犯罪行為致生理、心理遭受創傷,協助或轉介公私立醫療院所治療復健或相關醫療服務。
3. 法律協助: 提供應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案件之民事求償及刑事偵查、審判中、審判後等相關法律問題諮詢與協助事項。
4. 申請補償: 協助應受保護人依法向地方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及其相關事項。
5. 社會救助: 應受保護人因家境貧困致無法生活者,協助向社政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急難救助事宜。
6. 調查協助: 為確保受保護人受償權益,協助洽請相關機關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狀況。
7. 安全保護: 受保護人有更受迫害之虞者,協助協調警察機關等單位實施適當保護措施。
8. 心理輔導: 因犯罪行為案件致心理遭受創傷者,協助作心理調適治療。
9. 生活重建: 以輔導就學就業、技藝訓練、生涯規劃及心理輔導等方式,及提供相關資訊、資源、轉介服務等,協助受保護人重建其生活。
10. 信託管理: 應受保護人如係未成年人,不適於管理其受補償金額時,得依法於成年前信託管理,並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給生活費以保障其權益。
11. 緊急資助: 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生活頓陷困境情況緊急者,提供急難救助及協助尋求救助,以解決燃眉之急。
12. 出具保證書: 受保護人向加害人起訴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依申請出具保證書代之。
13. 訪視慰問: 以主動訪視慰問等方式,關懷瞭解應受保護人困境,提供必要協助及安撫心靈。

陸、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問與答:

Q:什麼是犯罪被害補償金?
A:指國家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補償因犯罪行為(包括故意犯、過失犯)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受重傷者、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的金錢。政府先行補償於被害人本人或其遺屬,日後再由政府向加害人求償。
Q: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種類及金額各為多少?
A:共分為三類:遺屬補償金(可請領醫療費40萬元、殯葬費30萬元、法定扶養費100萬元、精神撫慰金40萬元);重傷補償金(可請領醫療費40萬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100萬元、精神撫慰金4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可請領醫療費40萬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100萬元、精神撫慰金40萬元)。
※上述金額為法定最高金額,實際核發金額由各地檢署審議委員會依法決定。
Q:犯罪被害補償金由誰提出申請?
A: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由遺屬依法定順序(1.父母、配偶及子女、2.祖父母、3.孫子女、4.兄弟姊妹)申請;受重傷及性侵害被害人由本人或代理人、最近親屬、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代為申請。
Q: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時效為何?
A:應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內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五年內提出申請。
Q:犯罪被害補償金要向何處申請?
A:向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表格請到法務部『單一申辦窗口』下載。本會各地分會亦提供免費申請表格、手續之諮詢協助。
Q:什麼樣的情形可以申請扶助金?
A: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102年6月1日起施行之修正內容,凡是中華民國國民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以後死亡,且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4條之1所列條件者,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
Q:扶助金的金額有多少?
A:依規定每案得申請扶助金的總額為新台幣20萬元。若同一申請順序之遺屬有數人時,須均分之。
Q:扶助金由誰提出申請?
A:符合申請扶助金的被害人遺屬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4條之2規定,依序為1.父母、配偶及子女2.祖父母3.孫子女4.兄弟姊妹。
Q:扶助金的申請時效為何?
A:應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內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五年內提出申請。
Q:扶助金要向何處申請?
A:向得申請扶助金之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本會各地分會亦提供免費申請表格、手續之諮詢協助。

柒、分會通訊錄:

◆地  址: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二段240號
◆電  話:(04)8376728、(04)8357274轉668
◆傳  真:(04)8379652
◆電子郵件:chc@avs.org.tw
◆保護專線:0800-005850(我保護您)

捌、宣導影片

1. 99年度_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主題曲─I am your angel(MTV版)
2. 20周年紀念影片
3. 2021 黑暗微光 陪伴者

玖、相關連結及表格

1.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制
2.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pdf檔案)
3.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檔案)
4. 表1-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
5. 表2-犯罪被害補償金覆議申請書
6. 表3-犯罪被害暫時補償金申請書
7. 表4-犯罪被害補償金請領書
8. 表5-犯罪被害補償金先行支付殯葬費請領書
9. 表6-收據
10. 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人及申請金額一覽表
11. 犯罪被害補償金覆議申請人一覽表
12.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委任書
13. 扶表1-扶助金申請書
14. 扶表2-扶助金覆議申請書
15. 扶表3-扶助金請領書

~歡迎有心人士加入保護志工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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